老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陪护时间 《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或者其中夫妻一方去世的,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12月1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新制定的《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配备相应的社区工作者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工作力量。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以及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或者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基层用药管理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政策,健全药品配送渠道,保障开展养老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的用药提供方便。

条例规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养老护理等专业技术岗位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的,给予入职补贴。养老机构内设立的医疗机构聘用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工作,在县域内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工作时间可作为基层支医时间。



据《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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